第一章 验收的安排与分工
第一条 验收承办人应科学合理地安排每周工作。支队验收项目由科室领导根据工程的体量统一安排并报防火处和支队领导审批。大队的验收项目由分管领导统一安排。
领导审批同意的验收安排将通过“苏州消防网”向社会单位公布。无特殊情况验收人员不得变更。
第二条 除下列工程外,验收的日程安排原则上应按照建筑工程申报验收日期的先后顺序排列:
(一)政府重点工程、实事工程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二)大型工程的复验;
(三)建筑工程消防变更设计等小型工程的验收;
(四)其它。
第三条 型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在初验和复验时均不应少于两名消防监督员参加。
第四条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大型建筑工程,原则上实行初验和复验分离制度。初验人员对由本人作出的验收结论负责;复验人员则依据初验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消防不合格意见进行复验。
第二章 验收准备工作
第五条 验收前,承办人应首先对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并熟悉工程情况,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资料(包括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消防设计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及有关说明等);
(三)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监理记录资料;
(四)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五)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报告及其它燃烧性能证明材料验收之前,验收人员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明确共同参加消防验收的相关单位(消防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检测等)和人员,告知验收需要现场准备的工具、仪器等主要事项,阻燃制品的燃烧性能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 东莞消防申报备案验收审批验收承办人应提前通知建设单位验收的日程安排,明确参加消防验收的相关单位(消防设计、施工、检测等)和人员,告知验收需要现场准备的工具、仪器等注意事项。
第三章 现场验收与评定
第七条 验收时,承办人应首先向建设单位确认申报的验收内容和范围。
对于未办理消防审核手续、消防审核意见书未同意或要求补报审核的、未经审核擅自变更等事项,承办人不得列入验收范围并应当场告知建设单位在补办上述审核手续后再次申报验收。
第八条 消防验收的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应当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进行以下内容:
(一)对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等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查看;
(二)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测量;
(三)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
(四)通过现场检查和专业仪器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判定。
第九条 消防验收的重点应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一)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三)防火防烟分隔、防爆;
(四)安全疏散与消防电梯;
(五)消防水源、消防电源;
(六)水灭火系统;
(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八)防排烟系统;
(九)建筑灭火器;
(十)其他灭火设施。
第十条 在建筑工程验收中,承办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的要求, 按照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基本情况记录表》对上述十个方面的内容逐项进行验收并如实记录。
第十一条 验收人员应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现场检查和判定。在每个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中均应填写《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大型工程不应少于2份。现场判定消防产品存在问题的,应填写《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并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验收中应加大内部装修材料和阻燃制品的检查力度。建筑工程中采用的B1、B2级内部装修材料必须经过防火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凡是现场检查发现采用的内部装修材料与申报的检测报告不符的, 东莞消防申报备案验收审批应对建设或施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撤换。
第十三条 验收过程中,承办人应注意发现或预见“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的形成并向建设单位或通过会审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评定应当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的结果进行。评定应严格执行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验收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场告知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的结论。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应一次性告知所有问题。
建设或其它单位提出疑问的,承办人应热情予以解答或依据规范提出整改建议。
第四章 验收的会审与审批
第十六条 国家、地方消防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和事项,承办人应填写《会审记录表》并准备会审资料。
支队每月两次、大队每月一次定期召集工程技术人员集体会审研究工程项目中的疑难事项。会审的结论形成《会议纪要》,参加人员应签字;大队的《会议纪要》应报支队防火处备案。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行政审批按照权限划分:支队分为承办、复核、行政审批三级;大队分为承办和行政审批两级。
支队验收项目的审批时间共计17个工作日,大队验收项目的审批时间共计10个工作日。
支队和大队验收承办人应分别在11个工作日和6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任务,不得超期办理或无故退办。验收时必须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基本情况记录表》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审批流程纪录表》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应在网络上流转。
复核及行政审批领导应分别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流转审批。
防火内勤和窗口工作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制作完毕并通过窗口发送至相关单位。
第十八条 领导审批后的验收结论应在“苏州消防网”上公布,供公众查询、监督。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验收中发现的下列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重点进行行政处罚:
(一)公共娱乐场所、劳动密集型工厂、宾馆饭店、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单位和大量生产、储存、销售或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二)建设和施工单位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
(三)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单位;
(四)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单位;
(五)违反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施检测和电气检测的单位;
(六)已经使用但不具备消防审批手续的“三合一”、“多合一”的场所。
支队将对消防施工、产品、检测、维保等单位建立信用档案,验收中发现的各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将定期在“苏州消防网”上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验收承办人应在验收结束后立即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书》同时在网上流转审批。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应自验收之日起的4个工作日送达;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时,应在届满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送达《复查意见书》。
第六章 验收的法律文书与档案
第二十一条 验收承办人应不断提高验收意见书的制作质量。验收意见书应做到格式统一、语言规范、内容完整、标点符号正确、结论准确。
验收不合格意见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每条意见应明确发现的问题及其具体部位(建筑、楼层、轴线等);
(二)注明违反法律、规范或标准的名称及其条、款、项;
(三)根据规范标准提出改正措施。
第二十二条 验收人员应对本人验收的建筑工程档案的质量负责。验收档案资料应满足总队档案管理的具体规定,不能缺项,严禁错项。
验收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二)《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申报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变更的批复;现场勘察记录;施工检查记录
(三)消防设施的检测报告,电气检测报告(仅限于按照规定需要检测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
(五)建筑和室外消防给水总平面的竣工图、建筑平立剖面竣工图和消防设施的系统竣工图
(六)设计施工图(总平面图、平面图和系统图)
(七)消防产品的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书
(八)《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或《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
(九)B1、B2级内部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检测报告
(十)规划等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大队的验收项目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建立档案。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验收档案由内勤统一制作和管理,验收结束后,应在30日内建立验收档案;消防监督数字化系统中验收档案由验收承办人负责建立并录入信息。
查阅、借阅档案应登记。
第七章 验收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承办人不得个人擅自组织大型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五条 验收人员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中应严格遵守公安部消防局“四个严禁”等有关规定,严禁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检测单位。
第二十六条 www.dghsxf.com验收人员应忠诚可靠、老实本分、廉洁自律。严禁收受单位或个人的礼品、礼金、礼券;严禁吃、拿、卡、要,败坏支队荣誉;否则将应按照总队和支队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事实清楚、情节严重的,调离验收岗位。
第二十七条 支队对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实行质量抽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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