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须知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二、检查范围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
三、场所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申报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须先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或报经验收备案,或经验收备案抽查合格。
四、资料要求
申请人须确认持有以下书面申报资料时,方可在网上申报: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网上申报成功后可直接打印并盖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对依法实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验收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准备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受理程序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收到互联网网上申请的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派员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申请人应按预约回复确定的时间前往预约地点,有客观因素不能按时到达的,请及时与承办人联系重新确定预约时间。
网上受理业务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推出的便民服务措施之一,www.dghsxf.com申请人须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按申请步骤逐一填写申报内容,请勿虚报、重报,或填报、发布其它无关信息。对在本站发布不良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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