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管辖范围:
一、东莞公安消防局负责本市以下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1)市重点工程;一类高层建筑;
(2)建筑面积3000m2(含本数)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10000m2(含本数)以上的宾馆、酒店,建筑面积10000m2(含本数)以上的商场
(3)建筑面积50000m2(含本数)以上的低层综合建筑项目;
(4)总储量大于50000m3(含本数)的油库;
(5)总储量大于500m3(含本数)的气库;
(6)凡属于支队审核范围内的建筑内部装修及其它改建、扩建工程。
二、各消防大队负责本辖区内以下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1)二类高层建筑;
(2)建筑面积500m2以上3000m2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3000m2以上10000m2的宾馆、酒店,建筑面积10000m2以下的商场;
(3)建筑面积3000m2以上50000m2以下的低层综合建筑项目;
(4)低层居民住宅小区;
(5)低层建筑内设置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
(6)除支队审核范围以外的其它易燃易爆工程;
(7)建筑面积10000m2以上的丙、丁、戊类厂房、库房、工业园区和高层工业建筑;
(8)属于大队级审核范围内建筑工程的内部装修及改造、扩建工程。
三、各公安分局消防股负责本辖区内以下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建筑面积10000m2以下的丙、丁、戊类厂房或工业园区(包括宿舍及其它附属建筑);建筑面积3000m2以下的低层综合楼;单幢低层住宅;建筑面积500m2以下的旅馆、饭店、店铺等;属于消防股 审核范围内建筑的配套及内部装修工程。 凡未列入以上审核范围的项目必须报市级审批或经市公安局消防局 批转至相应的级别审批。
四、东莞消防工程维修对重点建筑工程实行会审制度:对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商住楼除外)、建筑面积超过20000m2的独立地下公共建筑、占地面积超过50000m2工业企业及其他有必要的建筑工程,报请省公安厅消防局派人会审。建设、设计单位可以参加会审会,共同研究、讨论消防设计方面的问题。
五、施工监督检查: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公安消防机构可根据需要对 消防设施施工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工程不少于2次,并参加对隐蔽工程的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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